(2017)皖1125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如军、黄明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如军,黄明雨,柏传兰,涂越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黄如军,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张树玲之夫。申请执行人:黄明雨,男,200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树玲之子。申请执行人:柏传兰,女,195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张树玲之母。被执行人:涂越南,女,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黄如军、黄明雨、柏传兰与被执行人涂越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福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