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执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通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建喜、周红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通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建喜,周红霞,周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37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通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武,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梁建喜。被执行人周红霞。被执行人周红明。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通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连港证执字第123号公证书,于2016年12月13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名下任何可执行财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兴彬审 判 员  朱 江助理审判员  王根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