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265号被执行人:王杨,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租住于合肥市庐阳区汲桥新村出租房,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王杨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卫丛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审判员 贾 欣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5月23日地点:本庭评议人员:许明琦、吴成莹、贾欣书记员:李玉成许明琦:本院在执行王杨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认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吴成莹:既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那就应当按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贾欣:本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