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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衡水瑞欣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刘某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瑞欣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刘某某1,郝某某,肖某某,衡水瑞欣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刘某某1,郝某某,肖某某,衡水瑞欣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刘某某1,郝某某,肖某某,衡水瑞欣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刘某某1,郝某某,肖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113号原告:衡水瑞欣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衡水市开桃城区中心街104号1幢1-2层2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94745838Y。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故城县,系该单位员工。被告:刘某某,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刘某某1,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郝某某,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肖某某,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衡水瑞欣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1、郝某某、肖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瑞欣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瑞欣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担负。代理审判员  郝路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少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