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正华与董小华、朱之翼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小华,朱之翼,杨正华,朱晓翼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小华,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之翼,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付建峰,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华,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鹰、赵川,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原审被告:朱晓翼,男,1992���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上诉人董小华、朱之翼因与被上诉人杨正华、原审被告朱晓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小华、朱之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石仁礼审判员 汪书力审判员 代绍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