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希同申请执行单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同,单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张希同,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被执行人:单晓敏,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张希同与单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单晓敏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边永东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闻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