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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祖宽、张凡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宽,张凡芝,刘春华,孙建军,刘春焱,蔡祥,陈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张祖宽、张凡芝、刘春华、孙建军、刘春焱。被执行人:蔡祥、陈训平。本院在执行张祖宽等人与蔡祥、陈训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祖宽邓五人与蔡祥、陈训平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1)利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