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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春明、王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明,王璐,王维田,苏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明,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理人:苑桂英,女,汉族,系原告配偶,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理人:王维田,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理人:苏惠君,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汾。被执行人:王维田,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苏惠君,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2016)鲁02民终1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民终18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