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家兴木业有限公司与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房言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家兴木业有限公司,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房言青,殷太勇,张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781号原告:高密市家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邰钟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禚运勇,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系高密市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铁山街道办事处前辛庄村。被告:房言青,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殷太勇,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被告:张鑫,女,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家兴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钰玲工贸有限公司、房言青、殷太勇、张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密市家兴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原告2300元。如不服被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炳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