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庆斌与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斌,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024号原告:王庆斌,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凯,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照静,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告王庆斌与被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王庆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庆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庆斌负担。审 判 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