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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钟立明、钟立德、林凤忠与刘福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立明,钟立德,林凤忠,刘福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民初377号原告:钟立明,男1966年4月7日出生,住临江市。原告:钟立德,男,1957年1月2日出生,住临江市。原告:林凤忠,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刘福元,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住临江市。原告钟立明、钟立德、林凤忠与被告刘福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立明、钟立德、林凤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福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立明、钟立德、林凤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给付工资17985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份,刘福元承包临江市水利局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找到三原告给他干活。工程完工后,刘福元以无钱给付工资为由拖欠至今,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资。刘福元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刘福元雇佣钟立明、钟立德、林凤忠安装自来水管道,工程完工后,刘福元未支付工资,2015年2月26日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钟立明工资6860元、钟立德工资6475元、林风钟工资4650元,欠条底部刘福元签字。钟立明、钟立德、林凤忠名字部分为钟立明书写,将林凤钟写成“林风钟”。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刘福元与钟立明、钟立德、林凤忠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钟立明、钟立德、林凤忠已经提供劳务,刘福元应支付劳务费。综上所述,钟立明、钟立德、林凤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福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钟立明劳务费人民币6860元、支付钟立德劳务费人民币6475元、支付林凤忠劳务费人民币4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刘福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