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谢海林、冯佳发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海林,冯佳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海林,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冯佳发,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谢海林与冯佳发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存款,其他经申请执行人谢海林对被执行人冯佳发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冯佳发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忠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