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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代县兴盛昌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晋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县兴盛昌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晋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479号原告:代县兴盛昌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籍丽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娟,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晋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县兴盛昌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晋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县兴盛昌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县兴盛昌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县兴盛昌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9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188元。审判员  李世信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曰书记员  褚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