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代县兴盛昌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晋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县兴盛昌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晋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479号原告:代县兴盛昌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籍丽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娟,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晋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县兴盛昌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晋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县兴盛昌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县兴盛昌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县兴盛昌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9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188元。审判员 李世信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曰书记员 褚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