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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姜运世与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运世,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张言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536号原告姜运世,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奥林匹克广场对面。法定代表人李爱连,经理。被告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办事处中山大街察隅首。法定代表人李良玉,院长。被告张言(××),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副院长。原告姜运世与被告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张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运世在诉讼过程中以准备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运世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