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7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厉泽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厉泽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75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西路64号。负责人:陶成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寿宏,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洲,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厉泽忠,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六合支行)与被告厉泽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六合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寿宏、杨念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厉泽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业银行六合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厉泽忠偿还截至2016年11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总额78,311.05元,2016年11月16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厉泽忠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5月23日,厉泽忠向农业银行六合支行申请信用卡,后农业银行六合支行向其发放信用卡,授信额度为70,000元。截至2016年11月15日,厉泽忠透支本金63,637.1元、利息11,057.11元、滞纳金3,449.59元,手续费167.25元,合计78,311.05元。农业银行六合支行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厉泽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5月23日,厉泽忠向农业银行六合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该合约规定金穗贷记卡收取利息和费用的标准为: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息,并从厉泽忠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农业银行六合支行按月计收复利,特定产品计收单利;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厉泽忠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厉泽忠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厉泽忠使用预借现金额度取现、转账及充值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该合约还对其他收费标准作了约定。后农业银行六合支行向厉泽忠发放金穗贷记卡,授信额度70,000元。截至2016年11月15日,厉泽忠共透支本金63,637.1元、利息11,057.11元、滞纳金3,449.59元、手续费167.25元,合计78,311.05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厉泽忠向农业银行六合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故其应在透支使用贷记卡后按约偿还透支金额。现厉泽忠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透支金额,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农业银行六合支行要求厉泽忠偿还透支本金63,637.1元、利息11,057.11元、滞纳金3,449.59元、手续费167.25元,合计78,311.05元,以及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厉泽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78,311.05元及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被告厉泽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8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厉荣媛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人民陪审员 陈传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