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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晓然、王忠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然,王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07号之一申请人:张晓然,女,199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王忠亮,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关于张晓然申请王忠亮诉前保全一案,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忠亮所有的鲁XX号小型面包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