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晓然、王忠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然,王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07号之一申请人:张晓然,女,199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王忠亮,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关于张晓然申请王忠亮诉前保全一案,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忠亮所有的鲁XX号小型面包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