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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马威、王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马威,王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999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九曲办事处(瑞华金都6楼6012室)。负责人:陈常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法务专员,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马威,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春玲,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告马威、王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善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