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丽莉、刘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丽莉,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217号申请人宋丽莉被申请人刘建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4782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建新名下的坐落在武清区运泽花园小区21-1-701号室房产,(查封价值8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李长军名下的坐落于武清区新城富民道北侧颐安花园西区49-1-502室房屋。三、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宋宝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顺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