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行审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与重庆东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重庆东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226号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5942-4。法定代表人:梁广梅,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小芳,科员。被申请人:重庆东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8894317XD,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164号。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奉节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重庆东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开发建设的枫情水岸居住小区1#、2#楼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于2014年1月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2016年9月8日,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重庆东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奉节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万元。逾期如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次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奉节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奉节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奉节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