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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97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张慕华、范香群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张慕华,范香群,张如,杨安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9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青年东路****号。负责人张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慕华,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范香群,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如,女,1968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杨安彩,女,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邳州市公证处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徐邳证执字第38号公证书:张慕华、范香群、张如、杨安彩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本金141500元、利息29917.73元,合计171417.73元。因被执行人张慕华、范香群、张如、杨安彩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车辆、房产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杨安彩房产一处、已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杨安彩银行账户一个,内有部分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5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