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祝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祝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方海涛,该分行行长。被告:祝娣,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烈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告祝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施云辉审判员 郑玉爱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