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炳科、王建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炳科,王建文,王军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473号申请执行人:郑炳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男,生于1969年11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文,男,生于1965年9月30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军尧,男,生于1963年7月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郑炳科与王建文、王军尧欠款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建文、王军尧银行存款人民币4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兆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