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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执7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秦茂钦、蒙厚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茂钦,蒙厚艺,陈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7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秦茂钦,男,1964年8月2日,汉族,灵山县新圩镇秦屋山村委会居民,住,被执行人蒙厚艺,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新圩镇独树村委会居民,住,被执行人陈春兰,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新圩镇独树村委会居民,住,本院在执行(2017)桂07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秦茂钦与被执行人蒙厚艺、陈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执行人蒙厚艺、陈春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秦茂钦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蒙厚艺、陈春兰于2017年5月23全部履行了本案执行义务。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蒙厚艺、陈春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负的义务,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迺海审判员  潘成军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肖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