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段某与李某1、李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李某1,李某2,牛某,李某3,李某4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863号原告:段某,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李某1,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李某2,女,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牛某,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李某3,汉族,成安县。被告:李某4,汉族,成安县。原告段某诉被告李某1等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段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段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段某负担。审判长 郭 华审判员 任建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