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2执8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二九与袁继云、罗隆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九,罗隆全,袁继云,李二九,罗隆全,袁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8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二九,女,1956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罗隆全,男,1976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袁继云,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继云名下的财产予以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