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恢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义县九道岭镇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义县九道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恢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1年3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义县九道岭镇人民政府,住义县。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系该政府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义县九道岭镇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0)义民二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