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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雁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雁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832号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3号十九座(地质大厦)3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501530X3。法定代表人:杜振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津,是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雁明,1980年6月10日出生,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雁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绮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