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4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广州勃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广州勃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42425号原告:曹晓丽,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广州勃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01、303号708房。法定代表人:陈啟林。原告曹晓丽与被告广州勃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著作权;2.被告在其所主办的网站首页上向原告书面道歉一个月;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合计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8月21日在新浪网上以夏季紫罗兰的网名开通博客(网址××/s23s),至今博客总点击逾六千万次。期间原告曾获得新浪博客回馈博主最具贡献奖、2009、2010、2011年度新浪女性情感十大草根写手、2009年度草根名博情感十大新锐、女性频道及婚姻与家庭杂志60年钻石婚征文三等奖等荣誉。被新浪网认证为情感名博。为防止博文被侵权,原告专门在博客及博文中声明:“原创博文,新浪独家,未经博主许可,任何个人,网站,纸媒不得转载!剽窃必究!”,并在博客上留有相应的联系方式。2016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医药招商网(网址××/)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上传原告2009年3月13日原创文章《最令男人怦然心动的四类极品女人》,在该篇文章中,被告没有署名作者,来源虚假,且在页面中上传广告谋取利益。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最令男人怦然心动的四类极品女人》一文于2009年3月2日刊载于“新浪博客”,作者夏季紫罗兰,文章内容是介绍四类极品女人,分为“小鸟依人质朴清纯型”“冰雪聪明娇俏可爱型”“美丽优雅聪慧大方型”“贤妻良母俊秀飘逸型”,全文约1600���。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新浪网注册信息显示,原告于2008年8月21日在注册新浪博客账户,用户名为夏季紫罗兰/434×××@sina.com,博客昵称及微博昵称均为夏季紫罗兰。郑州市作家协会于2011年6月14日核发的《会员证》,其中载明:“姓名:曹晓丽(即本案原告),笔名:夏季紫罗兰”。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河南省巩义市申请网页内容保全公证,该处公证员对相关网页进行查看,监督原告对有关网页进行了截屏粘贴,并于2016年11月4日出具(2016)巩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显示:“网址××/u1000a86787.shtml”于2012年1月5日刊载了《令男人渴求的极品女儿有哪些》一文。文章标题下方注明,来源于全国药品网。该文章内容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最令男人怦然心动的四类极品女人》基本一致。另查明: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被告是“首页网址:××”网站的主办单位。2012年9月12日,婚姻与家庭杂志社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曹晓丽在其2010年12月下半年杂志上发表的题为《80后女性为何爱休夫》一文的稿费为390元,稿费标准为300元/千字”。北京天略图书有限公司亦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该公司与原告约稿《女人魅惑男人无需爱的太多》一文的稿费为1300元。原告主张其为维权支出了公证费、差旅费共3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的支付凭证。上述事实有新浪网注册证明、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郑州作协会员证、夏季紫罗兰博客网页截图、公证书、公证处发票、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最令男人怦然心动的四类极品女人》一文刊载于“新浪博客”,署名为“夏季紫罗兰”。新浪网注册信息及郑州市作家协会核发的《会员证》证实,“夏季紫罗兰”是原告笔名及新浪博客昵称。因此,涉案文章的作者是原告,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涉案文章著作权属于原告。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办的网站(网址××/)转载了内容与文字作品《最令男人怦然心动的四类极品女人》基本一致的文章《令男人渴求的极品女儿有哪些》,其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被告以转载方式使用涉案文章,未对文章内容进行大幅度改动,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足以消除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负面影响,原告诉请被告在网页上书面道歉,本院不予��持。由于原告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无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涉案文章篇幅与独创性以及原告撰写类似文章获得的稿酬、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交通费与住宿费等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500元。原告诉请金额超过上述酌定部份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勃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曹晓丽对文字作品《最令男人怦然心动的四类极品女人》享有著作权��行为。二、被告广州勃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45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给原告曹晓丽。三、驳回原告曹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勃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欧阳福生人民陪审员 罗 建 芳人民陪审员 徐 洁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敏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