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丰镇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丰镇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镇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丰镇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546号原告丰镇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丰镇市。委托代理人:张某,系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丰镇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丰镇市。法定代表人: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镇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丰镇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镇市新城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镇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丰镇市新城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丰镇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培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杨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