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春香与陈军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香,陈军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4085号原告刘春香,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陈军政,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刘春香与被告陈军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丽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军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春香诉称,2016年8月份被告欠原告门钱1000元,加上2016年11月20日欠原告8030元,总计9030元,被告定于2016年12月25日之前将所欠欠款全部结清,2017年1月23日被告偿还1000元,还剩余8030元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门钱8030元。被告陈军政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原告刘春香为被告陈军政安装大门,被告支付部分价款后仍拖欠原告1000元门款未支付。2016年11月份原告又给被告家里安装室内门和防盗门共4扇(3扇SA规格+1扇SB规格),安装之前被告称没有钱,就找了案外人陈付强和陈付银作担保,由原告书写了欠条一份并由被告签字确认,欠条载明:“陈军政SB+SA×3+原欠1000元,共欠现金9030元(玖仟零叁拾圆整),2016年12月25号之前所有欠款全部结清。经手人:刘春香,户主:陈军政,担保人:陈付强、陈付银2016年11月20号”,欠条出具后,原告给被告安装了4扇门。此后,被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原告偿还了1000元,下欠款项至今未支付,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至本院,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在卷,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春香为被告陈军政安装订作的大门,被告就下欠的劳动报酬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完成工作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后,被告作为定作人未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原告偿还1000元后,仍下欠劳动报酬8030元未支付,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劳动报酬803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军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军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春香支付下欠劳动报酬8030元。如被告陈军政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军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丽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