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599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姚某1,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姚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姚某2、姚某3由被告带领抚养,抚养费自理;3、夫妻共同财产在淮南市的一套房子,原告应享有的份额��为二子的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1日举办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姚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姚某3。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并且对原告有家暴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姚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给一次和好机会。原告所讲也不完全属实,真有某些属实的地方,以后也会改正,请求原告给个机会,被告能重新好好劳动,好好对待这个家庭,只要原告能够回心转意,被告会好好对这个家付出的。不希望这段婚姻破裂,不希望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婚姻的基本状况及生育子女等事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所生两子一个上初中,一个上小学。从2016年11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双方按揭贷款购买位于淮南××××套商品房(110平方),已于2016年卖掉。被告称只要原告能回心转意,能给次机会,保证以后不会再打原告,如果再发生家暴会同意离婚。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户口本、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1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两个子女。说明双方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两个子女现在均在校读书,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考虑,双方都应竭力维护完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修复婚姻生活中出现的裂痕。因此,对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姚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溢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