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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刘观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郑某承租怀宁县高河镇中兴街82号一列三层门面房,购买32台具有退分功能的赌博机,以返还现金形式组织赌博活动。2016年4月25日晚,怀宁县公安局当场查获,依法扣押32台赌博机及赌资4800元。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现场获的赌资4800元及扣押的赌博机予以没收。综上,建议法庭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郑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郑某作出公正判决。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郑某承租怀宁县高河镇中兴街82号一列三层门面房,购买32台具有退分功能的赌博机,以返还现金形式组织赌博活动。2016年4月25日晚,怀宁县公安局当场查获,依法扣押32台赌博机及赌资4800元。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郑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公安机关查获的的赌博机,书证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怀公(高河)行罚决[2016]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协议、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某某、龙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利用具有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返还现金形式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供赌博使用的赌资及赌博机,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平时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供赌博使用的“明星九七”赌博机10台和“狮面八方”、“西游记”“王中王”赌博机各1台(共有22个独立操作基本单元)以及赌资4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