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3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金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赵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3执1771号申请人四川金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盐亭县下月圆村。法定代表人:郑蓉。被执行人赵猛,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涪城区滨河北路。四川金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赵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由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9924.21元及利息。本院在立案受理后,经执行送达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支付第一期执行款40000元。申请人同意按和解协议执行,并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再次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执1771号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赵猛未按达成的和解协议支付案款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任           格审 判 员 吴     召     泉代理审判员 胥科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怡     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