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刑初4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男,21岁(199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沭阳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7)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1将自己名为“某号”的淘宝店铺有偿转让给杨某(男,29岁),后于2016年12月5日16时许,通过上传注册人身份证照片方式秘密更改杨某的淘宝账户密码,并分三次将杨某淘宝店内共38494元货款转走。2016年12月21日10时许,杨某发现钱款被盗后到其居住地所在的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梨园派出所报案(赃款已退赔)。2017年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1在其户籍所在地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扣押笔录,视听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取款凭证、淘宝店转让居间合同、支付宝明细、淘宝店铺信息、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破案报告书、抓获经过、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信、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张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