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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李均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李均达,广西桂平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谭远明,该行行长。授权委托代理人:吴秋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均达,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凤凰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李均达、广西桂平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均达、广西桂平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均达、广西桂平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319.0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4319.0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庆朝审 判 员  王锦荣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其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