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曹立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2刑初85号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立刚,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沧州市新华区,居住地:沧州市新华区,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树花,沧州市沧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立刚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静、杨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立刚及其辩护人王树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先后在北环某宾馆、小王庄附近等地卖给高某1毒品两次;2016年7月份期间在北环运河区先后卖给孙某毒品两次;2016年7月14日曹立刚在嘉利家旅馆116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扣六小袋冰毒,经鉴定重量为4.23克。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理化检验报告,短信记录,尿样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曹立刚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立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立刚辩称刑警队在窗外拿进来的冰毒是假的,其已经扔掉半个月了。其给高某1的冰毒一次真的一次假的,没有收过钱。给孙某的第二次其告诉他是假的了。其称自己一分钱都没赚,觉得贩卖冤枉。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认定被告人与高某1之间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贩卖毒品没有获得利润。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先后在北环某宾馆、小王庄附近等地卖给高某1毒品两次;2016年7月份期间在北环运河区先后卖给孙某毒品两次;2016年7月14日曹立刚在嘉利家旅馆116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扣六小袋冰毒,经鉴定重量为4.23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曹立刚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份的一个晚上,其在苹果酒吧附近碰上一个男子问其要不要冰毒,其当时欠别人钱心情郁闷就给了那个男子300元钱在苹果酒吧的公交站牌拿了货,找了没人的地方吸食。后来其每隔半个月或一个月的时间就去买一次,每次买二百到三百块钱的,每次买完之后都在偏僻的地方吸食。2016年4月份的时候,有一个和其一起打牌的小孩问其要冰毒吸食,其让他来北环的一家宾馆找其,到了之后其就给了他一点毒品,他给了其100元钱,给完钱之后他就在那家宾馆里吸食了毒品。后来这个小孩又给其打电话要毒品,其就让他来小王庄附近,卖给了他一小袋,给了其200元钱。另一个是在2016年7月初,也是打牌的时候认识的,他说他心情不好让其卖给他点毒品,然后其就告诉他去北环的运河区等,然后其就去那边给了他一袋,他给了三百元钱,过了四五天他又要毒品,其就又卖给他一袋;2016年7月14日上午11时其接到一个女子的电话,说是徐姐的朋友,说给她弄点毒品玩玩,其就跟她说去嘉利家快捷酒店116房间,其在酒店等了一会来了一个女的说要毒品,说是徐姐介绍的,其就给了她一小袋冰毒,她放下了二百四五十块钱就走了。从其住的房间窗户外搜查出来的冰毒一共六小袋,每袋大概6、7分左右。袋子上有笑脸图案。这些冰毒是其从苹果酒吧门口有人卖给其的,其都是零散买的,每次其就买一、两小袋,每次价格200或者300元现金。2、证人高某1证言。证实三个月之前,其和小涛在一起吃饭时认识了一个不知道叫什么的男子,之后就互留了电话。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后,那个男子打电话给其说“我有冰毒,如果你想买的话找我。”其当时和他说不玩这个。一两天之后其又收到那个男子的短信,内容是“我有冰毒,如果你想玩的话找我来”。过了一两天那个男子又给其发短信让其过去找他吸食冰毒,其当时就去了北环附近的一家宾馆找了他,到了之后冰毒和吸毒的工具已经在桌子上了,他说其吸食一下,一开始其没有吸食,那个男子就自己开始吸食,吸食完了之后劝其吸食,其就吸了几口,吸完之后那个男子说不能白白吸食,其就给了他100块钱,之后其就自己走了。第二次是半个月前,其给那个男子打电话说想要200块钱的冰毒吸食,商量好价钱之后其就去小王庄附近找了他,给了他200块钱,他就给了其几分冰毒,其就回家自己吸食冰毒了。几天之前他给其打电话要不要冰毒,当时比较忙就说不要了,今天其想买点冰毒吸食,其就给他发短信说要200块钱的冰毒,约在百合世嘉门口见面,到了之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一共花了300元购买冰毒,两次估计五六分的样子。3、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其在小王庄的牌局打牌时认识了一名叫曹某某的男子,都叫他四哥,他说他那里有冰毒谁想要就和他联系。七月份的时候当时其心情比较郁闷就给曹某某打了电话说要买点毒品,他说去永济路的运河区那等他,其到了之后大概十多分钟曹某某就来了,他给了其一小袋冰毒,其付了300元钱,拿到毒品后其就坐出租车回了老家把毒品放在家里了,当时其没吸,后来找不到了。第二次是过了四五天,其又联系四哥,又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袋,之后租车回老家,后来又找不到了。4、辨认笔录。高某1、孙某对曹立刚的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侦查人员在嘉利家宾馆曹立刚所住房间窗户外边的窗台上发现冰毒六袋。6、曹立刚所持有的毒品称重照片以及吸毒工具照片。7、沧公物鉴化字(2016)96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所送检材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高某1向曹立刚要冰毒的短信记录。9、高某1指认与曹立刚交易冰毒的地点。10、检验样本提取笔录和现场检测报告书。11、高某1行政处罚决定书。12、曹立刚建设银行储蓄卡交易记录。13、曹立刚被抓获时所住旅馆及住宿登记。14、抓获经过、到案说明和办案说明。15、被告人曹立刚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立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立刚辩称刑警队在窗外拿进来的冰毒是假的,其已经扔掉半个月了。本院认为,侦查机关在现场提取赃物后所进行的鉴定已证明该赃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系毒品;关于被告人曹立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没有获得利润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贩卖毒品罪并不要求以盈利为构成要件;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认定被告人与高某1之间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立刚向高某1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被告人曹立刚的供述,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人高某2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予以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曹立刚在庭审时对犯罪事实不如实陈述,避重就轻,庭后其通过辩护人向本院递交了悔罪书,表示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立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二、没收被告人曹立刚违法所得9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淑芬人民陪审员 陈 康人民陪审员 李梦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筱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