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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苏建东、张传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建东,张传烟,大盛行(厦门)担保有限公司,林永流,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建东,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铭,福建宽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烟,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君,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盛行(厦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223号六楼628单元。法定代表人:彭文坚,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林永流,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审第三人: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490-492号第六层之一。法定代表人:沈木钦,总经理。上诉人苏建东因与被上诉人张传烟、大盛行(厦门)担保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永流、第三人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7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建东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苏建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建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2元,由上诉人苏建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聆审 判 员  章 毅审 判 员  柯艳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婉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