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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施汉文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汉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汉文,男,1997年7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现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魏宁,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未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汉文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汉文及其辩护人魏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底,被告人施汉文与被害人蒋某某(女,2004年4月15日出生)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且在QQ聊天过程中施汉文得知蒋某某年仅13岁。2017年1月1日下午,施汉文到简阳市云龙镇与蒋某某见面后将其带到简阳市城区玩耍。当晚,施汉文带蒋某某来到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东滨路2号公厕的宿舍内休息。当日24时许,在该公厕宿舍内的床上,施汉文与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7年1月3日13时许,被害人蒋某某奶奶因蒋某某夜不归宿遂报警。当日15时许,蒋某某回家后到简阳市公安局说明情况时称“施汉文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日21时许,民警在蒋某某带领下到施汉文的家中将其挡获。案发后,施汉文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方,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施汉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汉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检记录,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电子证据检查记录及取证分析结果,工作说明,证明,谅解书,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1、申某某1、施某、林某某、申某某2、孙某某、袁某某、樊某某、王某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汉文明知被害人蒋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施汉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施汉文的亲属代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施汉文与被害人是基于恋爱关系而发生性行为,虽依法构成强奸罪,但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坦白、赔偿谅解情节,可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施汉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社会调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汉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鸣审 判 员  李玉娟人民陪审员  何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量刑规范化评议表
 
 
 
 
 (2017)川0180刑初228号
 
 
 
 
 被告人
 
 
 罪名
 
 
 涉及的量刑情节
 
 
 
 
 施汉文
 
 
 强奸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坦白、赔偿谅解
 
 
 
 
 起点刑
 
 
 罪名
 
 
 规定起点刑幅度
 
 
 
 
 强奸
 
 
 承办人
 
 
 60个月
 
 
  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合议庭
 
 
 60个月
 
 
 
 
 承办人
 
 
 合议庭
 
 
 基准刑
 
 
 罪名
 
 
 确定基准刑的过程
 
 
 结果
 
 
 
 
 强奸 
 
 
 承办人
 
 
 60个月 
 
 
 
 
 合议庭
 
 
 同上
 
 
 
 
 承办人
 
 
 合议庭
 
 
 量刑情节调节
 
 
 未成年人
 
 
 未遂犯
 
 
 中止犯
 
 
 从犯
 
 
 自首
 
 
 立功
 
 
 坦白
 
 
 认罪
 
 
 被害人过错
 
 
 退赃退赔
 
 
 累犯
 
 
 前科
 
 
 赔偿谅解
 
 
 
 
 规定调节比例
 
 
 -20%以下
 
 
  -40%以下
 
 
 
 
 确定增减比例
 
 
 承办人
 
 
 -15%
 
 
 -25%
 
 
 
 
 合议庭
 
 
 -15% 
 
 
 -25%
 
 
 
 
 拟宣告刑
 
 
 罪名
 
 
 强奸 
 
 
 承办人
 
 
 60×(1-15%-25%)=36个月
 
 
 
 
 合议庭
 
 
 同上
 
 
 
 
 承办人
 
 
 合议庭
 
 
 宣告刑
 
 
 罪名
 
 
 是否适用20%的调整权及调整比例
 
 
 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规范量刑结果
 
 
 
 
 强奸
 
 
 承办人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否
 
 
 否
 
 
 
 
 合议庭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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