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田国伟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房屋土地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伟,沈阳市铁西区房屋土地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1727号 原告田国伟,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代理人苏桂君,系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房屋土地开发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吉工二街52号。 法定代表人姜忠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单位副经理。。 原告田国伟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房屋土地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淼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国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田国伟承担。 审判员 张淼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丛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