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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健与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健,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1420号原告:徐健,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徐斌,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徐健为与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朋友认识被告徐斌。被告徐斌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后催讨未果。原告徐健向本院提交借据1张。本院已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徐健与被告徐斌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经催告,借款人徐斌仍未返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健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徐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翟玲娜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