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新红资(厦门)塑化有限公司、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红资(厦门)塑化有限公司,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红资(厦门)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36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26872U。法定代表人王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长立,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滨江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4368158F。法定代表人庄诸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红资(厦门)塑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新红资(厦门)塑化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后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执行费人民币425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庄诸葛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且财产均已查封,待后统一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