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彭小芹与李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芹,李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3208号原告:彭小芹,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君县。被告:李小飞,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彭小芹与被告李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小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小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小飞返还借款4万元并偿还利息。庭审过程中,彭小芹将利息明确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事实和理由:李小飞从2014年的冬天就开始向彭小芹借钱,彭小芹考虑到李小飞在外边做事不容易就先借给李小飞,想帮李小飞作出一番事业来。李小飞说等发了工资就会还钱,没想到李小飞苦苦的哀求让彭小芹一点一点借钱给他,累计借款4万元。直到现在李小飞还没有归还过任何款项,连电话也不接,把彭小芹的电话拉进了黑名单里。李小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9日李小飞向彭小芹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向彭小芹借款4万元,并定于2016年还清。彭小芹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医保卡。李小飞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李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自身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彭小芹提交的借条结合其陈述相互佐证,可以证实李小飞向彭小芹借款20万元的事实。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彭小芹请求李小飞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彭小芹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本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小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小芹返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4月12日起计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彭小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李小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李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朝旭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