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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树元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31号被执行人李树元,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新蔡县涧头乡马庄村委小马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301281813。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树元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树元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信用社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树元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信用社处000001524717350888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3.69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