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俊杰与赵志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杰,赵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0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赵俊杰。被执行人:赵志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俊杰与被执行人赵志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俊杰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抚养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崆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调解书中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