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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俊杰与赵志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杰,赵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0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赵俊杰。被执行人:赵志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俊杰与被执行人赵志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俊杰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抚养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崆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调解书中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