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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犹县水岩乡金盆村村民委员会路洋村民小组、张综模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犹县水岩乡金盆村村民委员会路洋村民小组,张综模,张宗权,张宗萍,张综格,张宗柠,张综樵,张综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犹县水岩乡金盆村村民委员会路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路洋村民小组)。住所地:上犹县水岩乡金盆村。负责人:张锦雄,村民小组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综模,男,1957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上犹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宗权,男,1949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于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宗萍,男,1946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综格,男,1951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宗柠,男,1960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综樵,男,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综恒,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再审申请人路洋村民小组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犹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1129号和本院(2016)赣07民终2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路洋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本案系土地侵权纠纷,而不是排除妨碍纠纷;本案应适用土地管理法和侵权责任法,原审适用《殡葬管理条件》错误。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和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的规定,路洋村民小组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七被告立即搬迁在原告林权范围内非法新建的大型坟墓,并恢复原貌”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路洋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犹县水岩乡金盆村村民委员会路洋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审 判 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