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正芳与被告王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芳,王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722民初757号 原告:李正芳,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王艺,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李正芳与被告王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正芳到庭参加诉讼,王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正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王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腾空门面;2、赔偿欠付从2016年7月15日至返还门面止的租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5日,王艺租赁了李正芳在汉寿县格林积家的门面,年租金6万元。王艺从2016年7月15日未交付租金。2017年5月23日,王艺将所租门面交付给了李正芳。 王艺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双方无异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5年5月15日,王艺通过与李正芳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了李正芳在汉寿县格林积家的门面,前二年租金每年60000元。从2016月7月15日起,王艺再未向李正芳交付租金,至2017年5月23日止,欠租金51290.32元。2017年5月23日,王艺将所租门面交付给了李正芳。 本院认为,李正芳与王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王艺长期不交付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的情形,李正芳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赔偿租金损失是王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对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定依据,应予驳回。王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 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李正芳与王艺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王艺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李正芳赔偿租金损失51290.32元; 三、驳回李正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计1212.5元,由王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正芳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