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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6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仲全与郭昭强重庆曜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全,郭昭强,重庆曜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879号原告:张仲全,男,汉族,1941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应平,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昭强,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曜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屏麓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郭昭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全与被告郭昭强、重庆曜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仲全于2017年5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仲全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原告张仲全负担。审 判 长  杨 茗代理审判员  李青茂人民陪审员  彭功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星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