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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7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德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吕德孝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41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德孝,系沈阳市于洪区佐客森格便利店经营者。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德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