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富瑜螺栓厂与陈金松、张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博山富瑜螺栓厂,陈金松,张丽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489号原告:淄博博山富瑜螺栓厂。住所地博山区城东街道安上社区。主要负责人:石迎东,经理。被告:陈金松,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张丽琴,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原告淄博博山富瑜螺栓厂与被告陈金松、张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陈金松、张丽琴已支付货款55000.00元,双方已一次性终结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博山富瑜螺栓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4.00元,减半收取计937.00元,诉讼保全费82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