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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代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395号原告:陈某某,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榆中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某,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被告代某某给其履行了全部劳动报酬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丁卫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寇文全 微信公众号“”